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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逝世,遺產繼承分配該如何處理?

作家相片: 陳仕緯陳仕緯

已更新:2月6日

當至親離世,除了面對無盡的思念與悲傷,還需處理現實中的遺產繼承問題。這既是一份來自親人的最後贈與,也可能牽動家庭關係的變化。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既要懷抱對逝者的尊重,也需以理性態度,依法妥善處理財產分配,確保每位繼承人的權益,同時維繫家族的和諧。


本篇文章將介紹遺產繼承分配的基本原則、法定程序及應注意的事項。


一、先了解遺產繼承人有誰?


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如果子輩在世、孫輩則無繼承資格)。

  2. 第二順序:父母。

  3.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4. 第四順序:祖父母。


二、遺產繼承分配原則


  1. 繼承是依照順序,只要前一個順位有合法繼承人,則後順位者就無繼承權。

  2.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舉例:爺爺在生時,父親過世遺有一子,則爺爺過世後,孫子可繼承原父親之應繼分。

  3. 配偶是當然繼承,當沒有上述第一至第四順序的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4.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一)應繼分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依照和不同順序的繼承人、計算不同應繼分比例後共同繼承。舉例:若先生過世,遺有配偶與父母,則配偶應繼分為 1/2、父母均分另外的 1/2。

應繼分

(二)特留分

在民法 1187 條規定,遺囑人(也就是被繼承人)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法定的遺囑形式共有5種: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密封遺囑。

  4. 代筆遺囑。

  5. 口授遺囑。


而各順序繼承人特留分比例規定在民法 1223 條,目的在保障繼承人不致因遺囑人過世而生活陷困、於遺囑自由與公平分配之間取得平衡

特留分

(三)遺產繼承分配舉例


遺產分配舉例

假設先生過世留下 3,600 萬的遺產,遺有配偶和 3 個子女,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而 3 個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4 個人均分遺產則各獲 900 萬元遺產


假若先生偏愛小孩A,立下遺囑想將所有遺產留給他,但依照特留分的規定,配偶、小孩B 與小孩C 最少還是可獲 450 萬元的遺產(應繼分的 1/2)


三、配偶得先主張「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夫妻結婚時若未約定財產制,則以法定財產制(民法規定共有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或一方死亡),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果有剩餘,則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可參考下圖。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四、子女不孝、或不想留給應繼承人該怎麼做?

(一)被動喪失繼承權

若子女不孝、或是不希望將遺產分配給應繼承人,在民法 1145 條有規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包括: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二)主動指定

  1. 於不侵害特留分,以遺囑指定。

  2. 透過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

  3. 成立信託以規範財產使用用途(信託本旨)。


(三)留意你的保單身故受益人是誰?

保險契約特別之處在於保險金得指定受益人,其特點在遺產分配、降低應稅資產總額、預留稅源上具有一定功能


這邊要提醒,常見一開始投保時,填寫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會寫法定受益人,然而隨著時間推展、情況改變,法定受益人(即上述民法 1138 條規定之順序)是否還是自己離開後、希望照顧的人呢?或是當初填寫父母姓名,但結婚後希望身故保險金留給配偶;或是父母已離世,可能萬一自己身故,保險金無法按己所願。


以《想用保險節稅?小心這樣做反而被國稅局追繳(下)》 此篇介紹不同保險關係人的安排,其中態樣四:要、被保險人是兒子、身故受益人是爸爸。如果爸爸提早離世,且之後未作任何變更,保險契約條款亦未做任何約定。當兒子之後身故,因爸爸已身故、無保險金請求權。契約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所以保險金視為兒子之遺產,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保險金由兒子之法定繼承人領取


保險法 第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五、侵害繼承權或特留分該如何救濟?

(一)時效

依照民法 1146 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須「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 2 年內;或自繼承開始時起 10 年內」行使,而特留分被侵害者也適用上述規定。


(二)行使方式

常見方式是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受分配遺產較多之人,開啟後續法律程序。


親人的離世,是人生中難以承受的傷痛,而遺產繼承則是一場對親情、法律與責任的考驗。妥善處理遺產,不僅是對逝者的尊重,更是對家人未來的保障。在這個過程中,理性溝通、依法辦理,能讓家庭關係保持和諧,避免不必要的紛爭。或許我們不願提前思考這個議題,但生命無常,提早了解並規劃,才能在面對突如其來的變故時,更從容地處理,為自己與家人留下最好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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