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後/深厚的愛〉系列(一):遺產稅申報
人的生命終究會迎來結束,雖說錢財生不帶來、死不帶去,然而遺屬的生活仍會繼續。此時,遺產就會列入討論。台灣新聞常見長輩百年後、子嗣因遺產分配而搞得家人間反目成仇,因此事前的安排就顯得相當重要。本系列文章會就執案經驗介紹遺產稅申報、繼承過戶、相關節稅等事項進行說明。
遺產稅是屬人兼採屬地主義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而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是指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通常以是否有戶籍認定);或是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註:「被繼承人」也就是指身故者。
遺產種類與價值計算
至於哪些財產會視為遺產以及價值如何計算?
擬制遺產(第15條)
將亡贈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視為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之配偶。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重病搞鬼: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不計入遺產總額(第16條)

除上述外,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等等亦不計入遺產總額。
財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第10條)
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不同財產項目的價值認列方式

免稅額、扣除額和稅額計算
免稅額與扣除額(第17條)

稅率(第13條)

遺產稅計算方式(第13條)

遺產總額須達多少、才需要考量繳納遺產稅

以上面計算,若以被繼承人僅有配偶,則遺產總額須達1,949萬元以上,才會有遺產稅額的考量。但無論是否需繳遺產稅,都須完成遺產稅申報。
辦理時間、未即期辦理與罰則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者,除依繼承發生年度稅率重行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好複雜?好在有「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
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升服務品質及強化各國稅局與金融機構間之合作機制,自109年7月1日起,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可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全功能櫃台,攜帶身份證、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證明以及關係證明(委託他人申請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可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金融遺產資料,完成後即會拿到「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進而可辦理遺產稅申報。
甚至還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進而在111年1月1日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下稱稅額試算服務)。符合條件之案件,稽徵機關會提供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民眾回復確認無誤後即完成申報。若民眾不同意上述試算內容,或不符合條件之案件,仍由民眾自行辦理申報。
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條件(點選左邊箭頭展開):
一、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二、遺產種類以下列各目財產及符合所列條件為限: 1.土地及房屋: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 2.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及基金:金融機構存款合計金額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平均利息所得,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換算存款金額,短差在500萬元以下。 3.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 4.保險: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之保險。 5.汽車:被繼承人遺有汽車一輛且車籍5年以上。
三、扣除額以下列各目所列並符合相關條件為限: 1.配偶、子女及父母扣除額。 2.身心障礙扣除額:被繼承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3.死亡前未償債務: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貸款金額合計在700萬元以下。 4.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透過地價稅資料勾稽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5.喪葬費。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點選左邊箭頭展開):
一、金融機構就金融遺產資料全部或部分未於期限內回復、回復不完整或嗣有更正情形。 二、納稅義務人已申報遺產稅。 三、被繼承人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 四、被繼承人財產或納稅義務人身分尚需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 五、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財產。 六、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不動產,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超過五百萬元。 七、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
後續會再就繼承過戶流程及遺產稅合法節稅撰文說明。
若您對遺產稅試算、申報完稅、繼承過戶等有相關疑問,歡迎預約諮詢,我將與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