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4 月 3 日花蓮發生芮氏 7.2 地震,以及後續許多餘震,造成多棟房屋倒塌或半倒不一之毀損情形。適逢每年 5 月是房屋稅的課徵期間,因地震受損的房屋還需要繳納房屋稅嗎?
財政部:房屋稅「紅單」免徵、「黃單」減半課徵
依照房屋稅條例,視重大災害情形得免徵或減半課徵房屋稅:
免徵: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 5 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
減半課徵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 3 成以上不及 5 成之房屋。(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
而上述情形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災害發生導致房屋毀損),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但依照財政部針對本次0403花蓮震災租稅協助措施,直接依照下列原則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紅單」:自113年4月起免徵。
「黃單」:自113年4月起減半課徵。
而紅、黃單之定義,依照國土管理署說明:紅黃單是災後立即建築物受災程度的判定結果,紅單是主結構受損有結構安全顧慮或地基不穩者;黃單是受損情形無結構安全顧慮,但內部非屬主結構的物件有掉落傾倒傷人顧慮、或鄰近環境有建築物傾倒疑慮可能受波及等情況,兩者所代表意義不同。
房屋稅計算方式
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房屋稅稅率詳下表,因房屋稅是地方稅,實際稅率須依各縣市之規定。
其他措施: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災害損失
另外民眾因地震產生之災害損失,經國稅局審核認定者,得於申報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須減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無限額規定。
為使災害損失報備程序更簡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高個人申報災害損失書面審核標準,將得書面審核金額提高至新臺幣 30 萬元(原 15 萬元),免派員實地勘查,並增訂「重大災害地區」災害損失申報時間得延長為 3 個月(含)以上,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稽徵機關亦得視轄區災害狀況及稽徵人力比照延長,國稅局於受理後將儘速審核認定。
其他措施: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受災民眾及企業因受地震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最長可延期 1 年或分期 3 年(3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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