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聞「6個月內繳清積欠保費復效不認帳 癌友控領嘸理賠金」,保單停效並不少見,無論是如新聞案例因經濟繳不出保費,甚或是忘記保費扣款帳戶而忘記轉帳等。但保單停、復效對於保戶權益至關重要,尤其當出險申請理賠時,因此整理相關事項提醒大家。
一、保單為什麼會停止效力?
依照保險法第 116 條,保險契約會因未交付保費而停止效力。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1.催告通知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2.寬限期間有三十天,但須注意保費採月繳、季繳者不會另行催告
依據各保險公司保單條款: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3.自動墊繳
一開始投保時,若保單條款有自動墊繳的條款,可勾選同意自動墊繳。則續期保費超過寛限期間仍未交付時,保險公司得以保險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包括主契約及附加之附約的保費及利息,但若主契約未自動墊繳保費者,附加於主契約之各附約亦不自動墊繳。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簡單來說,所繳保費有部分會作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由保險公司存起來,用來支付未來的保單相關權利:理賠、解約、質借等)。當你欠繳保費時,會先從保單價值準備金扣,等到扣到無法再扣,才會發催告通知,等於延長保單的有效期間,但需注意並不是所有的主契約都會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4.保險契約終止後,過去繳的保費怎麼辦?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公司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5.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嗎?
如果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因為保險契約效力尚未停止,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不同時間申請復效:六個月內無條件恢復、六個月後需提供可保證明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上述相關時間點可以下圖做說明:
1.被保險人於停效期間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2.何謂可保證明?何謂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
主要來說就是「健康聲明書/告知書」,以及「體檢報告書」或其他可保證明文件。至於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此當然是保險公司之主觀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1 號,保險公司如不同意復效,應證明其有正當拒絕原因之事實。
三、新聞所述,保險公司主張:「保單停效期間發現癌症,不予理賠」?
承上,依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1 號,關於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及已達拒絕承保之審查標準會斟酌以下兩點:
該變更是否在停效期間內發生?
其變更程度依原保險契約成立時之審查標準,是否可拒絕承保?
關於第一點,應由被保險人舉證,但因癌症本身是慢性疾病,不像是意外事故是有明確時點,故在判斷上較有模糊地帶。第二點因民眾是在六個月內申請復效,無需提供可保證明,就沒有第二點的適用。但最終結論仍需待評議中心介入、或由民眾與保險公司協調。
結論
從保險規劃一開始即需評估自身財務情形,另建議採年繳和同意自動墊繳,可保障保險契約相關權益。假如實際遇到保單停效,建議6個月內申請復效,避免超過6個月後需提供可保證明並經保險公司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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